Article 37

Amended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