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