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

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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