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废止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企业事业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