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六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用户、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二)支持受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的用户和消费者提起诉讼;(三)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四)参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