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六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之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