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用户、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支持受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的用户和消费者提起诉讼;

(三)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四)参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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