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酒类商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州、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各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