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中所称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醇酒、蒸馏酒、配置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