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中所称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醇酒、蒸馏酒、配置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