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