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县各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内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