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知(-1)地热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地热水资源保护;(二)地热水资源的水源工程建设;(三)地热水资源基础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四)地热水资源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