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

对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热水资源费。地热水资源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地热水资源费上缴市财政,作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