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未知(-1)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设施的维修和管护,防止地热水资源跑、冒、滴、漏;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设备,暂无计量设备的,按该设施最大能力计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