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知(-1)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设施的维修和管护,防止地热水资源跑、冒、滴、漏;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设备,暂无计量设备的,按该设施最大能力计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