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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