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