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防范网络:(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巡逻和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二)街道办事处组织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强街巷巡逻;(三)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派出所,组织居民区(院)的治安防范工作;(四)村民委员会配合公安派出所组织本村的治安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