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宾馆、饭店、舞厅、旅游点、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机场等公共场所,都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或者保安服务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