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下。需要延长期限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期。临时排水许可证的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排水户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