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除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构)筑物。在城市河道两侧修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河道采取保护措施。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河道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河道养护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