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防汛、排涝、通航的相关规定,保障防汛通道以及行洪的畅通,并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排水畅通的建(构)筑物、水中障碍物,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产权单位改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