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为:(一)主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五米;(二)支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三米;(三)保护线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三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内的河道保护范围,以及有涵、闸、泵站等河道附属设施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