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司法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