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一)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