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五)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不得超过二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