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