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