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1年内受到暂扣准驾证处罚累计达3次的,缴销其准驾证。

被缴销准驾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缴销准驾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