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1年内受到暂扣准驾证处罚累计达3次的,缴销其准驾证。被缴销准驾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缴销准驾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