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对客运服务单车在一年内出现不使用计价器、超标准收费等违反本条例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累计达3次或者受到暂停营业处罚累计达2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