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裁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