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被投诉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经营者对其所属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