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接待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