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服务标志,衣着整洁,规范服务;(二)有车必供、按序派车,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