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租赁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车辆租赁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四)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