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租赁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