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应对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有车必供、按序调派,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