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商业中心地区和主要道路,应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