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和相应的停车场地,并由该单位或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