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停车场地、乘降站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