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三)不得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四)精神病患者、酒后失控者乘车须有人监护;(五)按收费标准、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乘客承担的费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