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二)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三)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