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专用票据的;(三)租乘车辆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