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专用票据的;

(三)租乘车辆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