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已废止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部署;(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三)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四)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五)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