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