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五)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