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七章 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州、县、乡(镇)成立教育领导协调机构,村委会成立教育管理小组。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项目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校长、教师的管理,检查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组织开展扫盲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