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州、县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和迁移,应当由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由州、县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的场地、校舍、设备和其它财物;不得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