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发展专项基金,逐步增长,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牧区贫困家庭子女,可以免学费接受教育。州、县各项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