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州、县、乡(镇)成立教育领导协调机构,村委会成立教育管理小组。

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项目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校长、教师的管理,检查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组织开展扫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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