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企业在自治县境内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各民族公民一视同仁。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