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企业在自治县境内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各民族公民一视同仁。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