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