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