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